文号: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|
同时符合以下条件(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)的纳税人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:
(一)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,连续六个月(按季纳税的,连续两个季度)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,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;
(二)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;
(三)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、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;
(四)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;
(五)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、先征后返(退)政策的。
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部分内容 ,其中增量留抵税额,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。看了看上面的条件,我不知道该怎么理解这个问题, 第一点,一个企业连续6个月有留抵税额,且不低于50万元,目前看小企业基本没戏。第二点,纳税信用等级,这点似乎还可以,只要平时好好维护企业,基本问题不大。第三点一般小企业也很难做到,重点是没机会。第四点,一般小企业也很难躲过去。第五点属于特定企业类型。
综上所述,政策不错,不过离中小企业有点远。